致:運輸行業從業者

自2026年7月1日起,國際航空運輸協會(IATA)根據 IATA 貨運代理會議決議修訂了直接空運提單(DAWB)框架。DAWB 是指一種貨運安排,在該安排下,原始託運人(而非貨運代理)直接被列為主空運提單(MAWB)上的託運人,而貨運代理則代表原始託運人向航空公司安排空運訂艙,且貨運代理不簽發其分空運提單(HAWB)。根據 IATA DAWB 修訂,就託運人賠償責任及義務而言,以 DAWB 方式交付貨物的貨運代理將被視為託運人,而不論 DAWB 上所列明的原始託運人為何。任何其他安排均須由貨運代理與航空公司按個別個案另行協議。除非航空公司另有同意,否則貨運代理在所有 DAWB 項下均被視為託運人。

對於貨運代理簽發其 HAWB 的貨物,IATA DAWB 修訂不會改變貨運代理目前的操作方式。貨運代理仍會在其 HAWB 上將客戶列為託運人及收貨人。而在 MAWB 上,則分別將貨運代理及其目的地代理列為託運人及收貨人。貨運代理為其 HAWB 項下的承運人,而航空公司(即 MAWB 的承運人)則為貨運代理的分包承運人。

對於貨運代理作為其客戶代理人,安排航空公司簽發 MAWB,並以該 MAWB 作為航空公司與貨運代理客戶之間運輸合同的貨物,貨運代理必須取得航空公司的同意,確認貨運代理僅為 MAWB 上所列原始託運人的代理人,且貨運代理毋須承擔 MAWB 託運人的任何責任或義務。若航空公司拒絕接受此安排,貨運代理則須由客戶代理人的角色轉變為其 HAWB 項下的承運人。貨運代理將需要向其客戶簽發 HAWB,而 MAWB 則須以貨運代理為託運人簽發,以確保貨運代理客戶、貨運代理及其分包承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清晰及妥當。因此,將會存在兩套運輸合同,即貨運代理客戶與貨運代理之間的 HAWB,以及貨運代理與其分包承運人(即航空公司)之間的 MAWB。

如對 IATA DAWB 修訂有任何疑問,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。

本期《Chans Advice》中文譯本內容完全由人工智能(AI)生成,SMIC 未就其內容作出任何修訂。讀者應參閱本期《Chans Advice》英文版本以確定其原本意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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