致:运输行业从业者

本期我们希望讨论一宗重要的英国法院案例。该案例确立了一项原则,即《海牙维斯比规则》(「规则」)适用于装货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整段运输,包括转运港内于岸上进行的作业。该判决由英格兰商事法院(Commercial Court)皇后座法庭(Queen’s Bench Division)于1983年10月27日作出,载于[1984] Vol. 1 Lloyd’s Law Reports 317。

本案由托运人 Mayhew Foods Ltd.(「Mayhew」) 向承运人 Overseas Containers Ltd.(「OCL」) 提出索偿,涉及一批食品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被发现不适宜食用。OCL承认食品已变质,并承认须就食品变质承担责任,但其依据提单条款寻求限制责任。Mayhew则主张该运输受《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》(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71)(「1971年法案」)及其附载的《规则》所规管,因此合约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并无效力。

约于1981年11月27日,Mayhew与OCL订立合约,由英国萨塞克斯郡(Sussex)Uckfield运送一个冷藏货柜的Mayhew产品至沙特阿拉伯吉达(Jeddah)。货物包括1,100箱(重量8,685公斤)鸡肉及火鸡肉部位,其中部分已煮熟,部分未煮熟,另有少量裹面包糠的未煮熟鸡腿。该等货物必须保持在摄氏零下18度深度冷冻。双方预期货物将置于冷藏货柜内,由船舶 Benalder 承运。纸箱于12月3日在Uckfield装入冷藏货柜,其后运往Shoreham,并于12月5日由名为 Voline 的船舶从Shoreham运往Le Havre,于12月6日抵达。货柜被卸下后一直留置于Le Havre,直至12月11日或12日才装上 Benalder。Benalder 于12月21日抵达吉达,但由于货物腐败并有恶臭液体滴漏,因此不获批准卸货。货柜温度控制原应设定于摄氏零下18度,实际却被设定在摄氏正2度至正4度之间。OCL承认,由于未能为货柜内货物提供适当冷藏,已构成违反合约、违反作为受托保管人的责任,以及未有合理谨慎照顾货物,亦未有妥善及谨慎地运输、保管及管理货物。

货物损坏情况于吉达被发现后,货柜内货物被重新深度冷冻至所需温度,而货柜则继续留在船上随船前往远东。货柜于1982年2月25日归还Mayhew。当时食品已被发现不适合人类食用,最终仅以每磅2便士出售作动物饲料。

OCL签发的提单列明Mayhew为托运人(shipper),收货人(consignee)为「凭指示」(to order),通知方(notify party)为United Foods Ltd., Jeddah。货物接收地(place of receipt)为Mayhew位于Uckfield的场所;交货地(place of delivery)则为吉达某指定泊位。提单显示预定船舶及航次编号为:“Benalder 0418” 预定装货港(intended port of loading)为Southampton,预定卸货港(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)为Jeddah。签发地及日期载明:“London 08 12 81” 提单上附有代表OCL签署的签名及下打印章:

  Shipped on board per ocean vessel Benalder on 12 December 1981 for Overseas Containers Ltd. ...

其后另附一个签名。

提单第7条规定补偿计算方式,并设定责任上限为:

  每公斤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最高赔偿2美元(US$2)。

OCL正是依据此条款,主张其赔偿责任应限于17,370美元。

提单第21条规定:

运输方法及路线
1/ 承运人可在任何时间且毋须通知货方:
a/ 使用任何运输或仓储方式;
b/ 将货物由一种运输工具转移至另一种运输工具,包括转运(transhipment),或由提单正面所载船舶以外之船舶,或任何其他运输工具承运;
d/ 在任何地点或港口装卸货物(不论该港口是否列明为装货港或卸货港),并可于该地点或港口储存货物。
2/ 承运人可因任何目的行使上述权利。凡依据第1款采取之措施,或因此引起之延误,均视为属于合约运输范围,且不构成偏航(deviation)。

为支持其依据第7条将责任限制于每公斤2美元,OCL提出以下主张:

  1. 《规则》在货物于1981年12月11日或12日于Le Havre装上 Benalder 前并不适用;
  2. 即使《1971年法案》及《规则》适用于Shoreham至Le Havre之海运航段,但当货物在Le Havre岸上存放期间则不适用;
  3. 在《1971年法案》及《规则》不适用期间,OCL有权依据提单第7条限制责任;
  4. 至货物于Le Havre装上 Benalder 时,货物已经严重变质,因此其后Mayhew并未因OCL未能冷藏而再遭受任何额外损失。

第一项主张建基于以下论点:
提单所涉及的是由 Benalder 承载的运输,因提单列明该船舶及相关印章。该装船行为发生于Le Havre。Shoreham至Le Havre的海运航段并无签发提单,因此提单并不涵盖该航段。故Mayhew不能在货物装上提单所指定船舶之前援引《1971年法案》及《规则》。

法官不接受该主张。法官认为,合同内容是将货物由Uckfield运往Jeddah。《规则》不适用于在货物装船前之内陆运输,因根据《1971年法案》第1(3)条,其仅就海上货物运输具法律效力。然而,合同明确规定货物会在英国港口装船。原本拟于Southampton装船,最终于Shoreham装船。货物一经装船,《1971年法案》及《规则》即明显适用。货柜离开英国的船舶并非 Benalder 并不重要,因OCL拥有更换船舶或转运之权利,而 Benalder 仅为预定船舶。提单在货物抵达Le Havre数日后才签发,并列明 Benalder 及Southampton为预定船舶及装货港,亦无关重要。双方显然预期及拟定会签发提单,而提单签发后仅是证明先前已成立之合同。由于提单于缔约国签发,且规定由缔约国港口起运,因此法官认为《规则》于货物在Shoreham装船后即开始适用。

OCL第二项主张是,《1971年法案》及《规则》仅适用于:

  「与船舶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及相关之事项……」

其论点为,即使该法例规管Shoreham至Le Havre的运输,但货物在Le Havre岸上存放期间并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,因此不受《规则》规管。

法官指出,《规则》确实不适用于装货港之前或卸货港之后的运输或储存,因那属于内陆运输而非海运。然而,在装货港与卸货港之间,即使第21条措辞广泛,合同本质仍是海上运输合同。倘若在该运输过程中,OCL选择行使其合同权利进行卸货、储存及转运,则该等行为属于《1971年法案》所指:「与船舶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及相关之事项」亦属提单第21(2)条所指:「合约运输范围之内」。法官认为,若OCL仅因先把货物运至Le Havre储存后再转运,便可免除原本须承担的责任,将会令人十分意外。尤其Mayhew根本不知道货物会先运往Le Havre。因此法官裁定:《规则》自货物于Shoreham装船起已开始适用,并持续有效直至在Jeddah卸货为止。只要货物损坏发生于Shoreham装船之后,即使发生在装上 Benalder 前后任何时候亦无分别。

法官接受OCL专家证据,认为货物自12月4日至11日期间大部分时间一直受热。法官亦接受专家意见,认为于12月8日至10日间,货物处于最终解冻阶段并持续吸收热量,导致绝大部分货物于12月11日初已完全解冻。截至12月11日,部分未煮熟产品已在该状态下维持数日,而大部分货物亦已维持一至两天。

关于Mayhew可追回之损害赔偿额,其原先索偿基础为向United Foods Ltd.于吉达出售货物之C.I.F.发票价格,并扣除动物饲料出售所得。其后又将该价格提高25%。根据《规则》第IV条第5(b)款:

  可追回总额应按照货物依合同于船舶卸货地及卸货时间的价值计算。货物价值应以商品交易所价格计算;若无该价格,则依现行市场价格;若两者皆无,则参照同类及同质量货物之正常价值。

为证明货物价值、市场价格或正常价值,Mayhew依赖United Foods Ltd.的一封信件,说明其通常采用的利润率。法官认为,即使该信件可作为证据,其亦未能证明货物价值或市场价格,而且无法得知其描述的是批发还是零售价格。此外亦没有其他证据。在此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法官认为Mayhew只能获得:C.I.F.发票价格减去动物饲料售价 即:£27,985.02因此法院判Mayhew胜诉,获判该金额赔偿。

如对本案例有任何疑问,或希望索取判决书副本,欢迎与我们联络。

本期《Chans Advice》中文译本内容完全由人工智能(AI)生成,SMIC 未就其内容作出任何修订。读者应参阅本期《Chans Advice》英文版本以确定其原本意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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